台灣溫泉法怎麼定義「溫泉」?水溫與礦物質標準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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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溫泉法第3條,溫泉是符合溫泉基準的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溫水須泉溫攝氏30度以上,且泉質符合溫泉標準所列 TDS、陰離子或特殊成分之一;冷水須泉溫未滿30度且游離二氧化碳達500 mg/L以上。數值見溫泉標準(pcode: J0110041)。

依溫泉法第3條,台灣法律上的「溫泉」不是只要水熱就算。溫水路徑必須同時具備泉溫攝氏30度以上,以及溫泉標準所列礦物質或特殊成分門檻之一;另有冷水路徑,不要求高溫,但游離二氧化碳必須達500 mg/L以上。場所掛溫泉招牌,若泉水不符合這套基準,就不能依溫泉法稱為溫泉。

溫泉法第3條:法定定義

溫泉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同條第2項授權:「前項第一款之溫泉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此授權,訂定「溫泉標準」(pcode:J0110041),列出具體數值門檻。溫泉法定義分為三類:

一、溫水

泉溫(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於露頭或溫泉孔孔口測得)需達攝氏30度以上,且泉質須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也就是說,走溫水路徑時,泉溫達攝氏30度是必要條件,但光有高溫還不夠,還需要礦物質或特殊成分達到上述任一門檻。冷水路徑則不要求30度,改以游離二氧化碳濃度為準。

二、冷水

泉溫低於攝氏30度,但游離二氧化碳達500 mg/L以上者,也屬於法定溫泉。台灣的蘇澳冷泉因游離CO₂含量極高,屬於這個類別。

三、地熱(蒸氣)

依溫泉標準第4條,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的蒸氣、水或其混合流體,若符合第2條的泉溫及泉質規定,亦屬溫泉。

法定標準的實際意義

業者若要以「溫泉」名義對外營業,必須取得溫泉標章。申請時,溫泉樣本須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的檢驗機關或團體,確認泉質符合上述溫泉基準後,才能取得標章(溫泉法第18條)。

因此,消費者在場所看到懸掛的溫泉標章,代表業者已提交泉質報告並通過驗證——但標章有有效期限,亦有可能到期未換。若想確認業者是否持有有效標章,可參考如何確認溫泉場所的合法性,或直接瀏覽溫泉標章說明

業者常見的兩種混淆情形

1. 加熱水與溫泉不同:業者若只是把自來水或一般地下水加熱,泉水本身不符合溫泉標準第2條或第3條,就不能依溫泉法稱為溫泉。能否對外以溫泉營業,另須看是否依第18條取得溫泉標章。

2. 冷泉也可以是法定溫泉:許多消費者以為「溫泉」一定是熱的,但溫泉標準第3條已列出冷水路徑。蘇澳等地的冷泉是否符合,取決於檢驗報告中的泉溫與游離二氧化碳,不能只憑地名或口碑認定。

若想進一步了解業者的旅館執照與溫泉標章的區別,可參考旅館業執照與溫泉標章有何不同;欲查詢具體業者是否有效持有標章,可前往溫泉標章查詢指引

常見問題

Q1:泡湯場所的水溫很高,但沒有溫泉標章,代表它用的不是真正的溫泉嗎?

A:不一定,但有此可能。沒有溫泉標章可能代表:(1)業者未取得溫泉水權或未通過泉質檢驗,(2)標章已過期未換,或(3)業者使用的是加熱水而非合格溫泉。判斷依據是看業者是否持有有效的溫泉標章,而非水溫高低。

Q2:溫泉標準中的TDS是什麼?

A:TDS 是「總溶解固體量」(Total Dissolved Solids)的縮寫,指溶於水中的無機礦物質總量,單位是 mg/L(毫克/升)。依溫泉標準第2條第1款,500 mg/L 是溫水泉質門檻之一,不是唯一路徑。第18條第2項要求標示「溫泉成分」,實務上常見會寫出主要離子或 TDS,細節以標章與現場標示為準。

Q3:溫泉法和溫泉標準是哪個機關負責?最後修正是什麼時候?

A:溫泉法(pcode: J0110040)由經濟部主管,最後修正日期為民國99年(2010年)5月12日。溫泉標準(pcode: J0110041)同由經濟部訂定,最後修正日期為民國97年(2008年)5月28日。查詢日期2026-09-12,全國法規資料庫均未標示廢止。法規可能於本文撰寫後修正,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法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最新公告版本為準;業者入場規定應以各場所最新公告或業者告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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