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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要掛哪裡?第18條:檢驗、發給、懸掛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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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溫泉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溫泉安全與泉質資料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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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第18條:以溫泉作觀光休閒遊憩之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單位檢驗合格,向地方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並應懸掛明顯處,標示成分、溫度、有效期限、禁忌等。

溫泉標章要掛哪裡?第18條:檢驗、發給、懸掛與標示主題插畫
溫泉喵文章主題插畫

泡湯店門口的「溫泉標章」不是裝飾貼。《溫泉法》第18條把誰要申請、申請前要檢驗、掛在哪、旁邊要寫什麼寫成一串。開發許可與水權總覽見三張票;本頁只深挖標章這一張的營業與標示義務。

第18條第1項:檢驗 → 申請標章 → 才營業

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

注意主詞是「使用事業」且目的是觀光休閒遊憩,不是所有跟溫泉有關的行為都自動走同一條。取供事業/使用事業分流見取供與使用

第2項:懸掛與標示內容

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標章懸掛於明顯可見之處,並標示:

  • 溫泉成分
  • 溫度
  • 標章有效期限
  • 禁忌
  •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核對時不要只拍照標章logo:旁邊有沒有有效期限與禁忌,常是消費者最用得到的欄位。

第3項:辦法授權

標章申請之資格、條件、期限、廢止、撤銷、型式、使用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細節辦法可能更新,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觀光署/地方觀光機關公告為準。

和第20條的關係

地方觀光主管機關為增進溫泉公共利用,得通知使用事業限期改善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第20條)。標章掛了仍可能被要求改善設施——標章不是「免檢查護身符」。

實務核對清單

  • [ ] 業者是否屬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使用事業
  • [ ] 是否有有效溫泉標章(含有效期限)
  • [ ] 標章是否掛在明顯可見處
  • [ ] 是否標示成分、溫度、禁忌等應記載事項
  • [ ] 開發許可/水權是否另欄成立(不要只看標章)

這頁不處理什麼

不代辦檢驗、不保證某家店標章真偽、不提供醫療療效主張。爭議請洽地方觀光主管機關。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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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溫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檢驗合格並向地方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
    • 應將溫泉標章懸掛明顯可見處並標示成分溫度有效期限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標章申請資格條件期限廢止撤銷型式使用等辦法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訂定
  2. 溫泉法 第1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檢驗、發給、懸掛與標示義務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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