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開發許可為什麼會被廢止或限制?先對溫泉法第7條
溫泉法第7條:開發許可後,一年未開工或開工後停工一年以上、未經核准移轉許可、或明顯影響湧出量溫度成分/損害公益等,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開發許可。

拿到開發許可不代表可以無限期擱著。《溫泉法》第7條把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開發許可的情形寫成清單。這一頁只對清單,不替任何案場預審。
第7條第1項:三款事由
開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其開發許可:
- 自許可之日起一年內尚未興工,或興工後停工一年以上
- 未經核准,將其開發許可移轉予他人
- 溫泉開發已明顯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
第2項:移轉之條件、程序、應備文件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口訣:許可會過期在「不開工/久停工」,也會因「私下轉手」或「傷到泉況/公益」被拿掉或限縮。
和水權、標章怎麼拆
| 欄位 | 管的是 | 常見出處 |
|---|---|---|
| 開發許可存續(本頁) | 許可後行為與移轉 | 溫泉法第7條 |
| 水權/礦業權 | 取用權源 | 水利/礦業路徑 |
| 溫泉標章 | 觀光休閒營業標示 | 第18條 |
三張票的總覽見開發許可、水權、溫泉標章。第7條打中的是開發許可這一張,不要自動推論「標章一定同步消失」或「水權一定同步消失」——那要另對各該法規與處分書。
許可沒了之後
第9條另寫:經許可開發而未鑿出溫泉,或經撤銷、廢止開發許可,或溫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者,取供事業應拆除相關設施並恢復原狀或為適當措施。許可廢止後的現場義務,和第7條的廢止事由是上下游,不要只問「可不可以再賣給別人」。
實務核對清單
- [ ] 許可日起算是否已開工;停工是否超過一年
- [ ] 經營主體變更是否走核准移轉,而非私下轉讓
- [ ] 地方是否有監測/查核紀錄指向泉量溫度成分或公益影響
- [ ] 若接獲廢止或限制處分,是否另有第9條拆除恢復義務
這頁不處理什麼
不計算罰鍰、不代理申辯、不評估買賣契約效力。處分書與中央移轉辦法以主管機關為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條文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避免只憑業者口頭說明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