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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為什麼會被廢止或限制?先對溫泉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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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溫泉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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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第7條:開發許可後,一年未開工或開工後停工一年以上、未經核准移轉許可、或明顯影響湧出量溫度成分/損害公益等,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開發許可。

溫泉開發許可為什麼會被廢止或限制?先對溫泉法第7條主題插畫
溫泉喵文章主題插畫

拿到開發許可不代表可以無限期擱著。《溫泉法》第7條把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開發許可的情形寫成清單。這一頁只對清單,不替任何案場預審。

第7條第1項:三款事由

開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其開發許可:

  1. 自許可之日起一年內尚未興工,或興工後停工一年以上
  2. 未經核准,將其開發許可移轉予他人
  3. 溫泉開發已明顯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

第2項:移轉之條件、程序、應備文件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口訣:許可會過期在「不開工/久停工」,也會因「私下轉手」或「傷到泉況/公益」被拿掉或限縮。

和水權、標章怎麼拆

欄位管的是常見出處
開發許可存續(本頁)許可後行為與移轉溫泉法第7條
水權/礦業權取用權源水利/礦業路徑
溫泉標章觀光休閒營業標示第18條

三張票的總覽見開發許可、水權、溫泉標章。第7條打中的是開發許可這一張,不要自動推論「標章一定同步消失」或「水權一定同步消失」——那要另對各該法規與處分書。

許可沒了之後

第9條另寫:經許可開發而未鑿出溫泉,或經撤銷、廢止開發許可,或溫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者,取供事業應拆除相關設施並恢復原狀或為適當措施。許可廢止後的現場義務,和第7條的廢止事由是上下游,不要只問「可不可以再賣給別人」。

實務核對清單

  • [ ] 許可日起算是否已開工;停工是否超過一年
  • [ ] 經營主體變更是否走核准移轉,而非私下轉讓
  • [ ] 地方是否有監測/查核紀錄指向泉量溫度成分或公益影響
  • [ ] 若接獲廢止或限制處分,是否另有第9條拆除恢復義務

這頁不處理什麼

不計算罰鍰、不代理申辯、不評估買賣契約效力。處分書與中央移轉辦法以主管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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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溫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開發許可後一年未興工或興工後停工一年以上得廢止或限制
    • 未經核准移轉開發許可得廢止或限制
    • 明顯影響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得廢止或限制
    • 移轉條件程序由中央定辦法
  2. 溫泉法 第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列示廢止或限制開發許可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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