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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是怎麼劃出來的?管理計畫、公開展覽與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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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溫泉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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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溫泉區要經管理計畫、公開展覽與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不是習慣地名或業者招牌。區劃不能代替個別溫泉標章。

溫泉區是怎麼劃出來的?管理計畫、公開展覽與交通部核定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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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或行程文寫「某某溫泉區」,有時指習慣地名,有時指溫泉法上的溫泉區: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經勘定劃設並核定公告的範圍(溫泉法第3條、第13條)。有沒有被劃成法定溫泉區,跟單一業者有沒有溫泉標章,是兩件不同層級的事;前者是地方政府的空間與資源管理計畫,後者是個別使用事業的營業標章。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說明溫泉區怎麼依溫泉法與《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劃設、公開與核定。個別業者標章查名冊,見溫泉標章取得業者。取供事業若在溫泉區內開發,還要符合該區管理計畫,見溫泉取供事業和使用事業。本頁不羅列全國每一處溫泉區邊界,也不把習慣地名自動升級成法定溫泉區。

誰可以劃、劃完要誰核定

溫泉法第1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劃設為溫泉區;劃設應優先考量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應協調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配合辦理。經劃設後若評估需擴大、縮小或無繼續保護及利用必要,得依同一套程序變更或廢止。

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程序與建築物使用管理,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各土地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依溫泉區特定需求訂定《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也就是說:溫泉區不是業者自己掛招牌就算數,也不是鄉鎮市公所單獨公告即可完成法定劃設。

管理計畫書至少要寫什麼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依溫泉法第13條第4項訂定;修正日期民國113年5月2日)第2條定義:溫泉區管理計畫是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在兼顧永續經營、促進觀光及輔助復健養生事業發展目的下,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其周邊,就溫泉資源與土地利用及管理所擬訂之計畫;計畫年期為十年。

同辦法第3條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全部行政轄區溫泉資源調查後,擬訂至少包括:資源分布及歷史沿革、環境地質評估、發展定位與總量推估、現況分析及範圍劃定、計畫年期與使用人口推估、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規劃、環境景觀及遊憩設施、取供設施及公共管線、經營管理與執行、建設進度與財務、溫泉廢污水防治等事項;並應附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的溫泉區計畫圖。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另附原住民族地區輔導及獎勵計畫。

公開展覽與公告實施

同辦法第5條規定:計畫草案擬訂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並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地方對意見妥為處理後,併同計畫報請交通部核定;第6條規定交通部應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第11條規定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計畫書及計畫圖公告實施,並公開展示至少三十日。第12條規定公告施行後每五年檢討一次,不得任意變更;但有不可抗力、情事變更、重大災變或與現況發展差距過大等情形,得依程序修訂或廢棄。

遊客可以怎麼用這些程序資訊

  1. 把「地名溫泉區」和「法定溫泉區」分開。 行程文的「溫泉區」可能只是習慣稱呼;法定劃設以地方政府公告與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程序為準。
  2. 不要用溫泉區劃設代替業者標章。 區劃處理的是範圍與管理計畫;能不能以觀光休閒遊憩營業掛標章,仍要回到第18條與名冊。
  3. 在區內開發取供,還要對管理計畫。 溫泉法第17條要求於溫泉區申請開發之取供事業符合該溫泉區管理計畫。
  4. 找地點仍從公開資訊出發。 可先看本站溫泉區總覽,再核對地方政府與觀光署當日公告,不要只靠舊遊記邊界。

還在分合法標章、公湯旅館、禁忌就醫或行程規劃,回到台灣溫泉資訊怎麼開始。急症打 119

本文說明溫泉區劃設與管理計畫的法定程序,不構成對任何地區邊界或任何業者合法性的認定,也不提供醫療建議。實際範圍與計畫內容,以核定公告之文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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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與泡湯 #泡湯遊客 #文章 #觀念說明 #旅遊服務與標章查核 #溫泉法規與標章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溫泉法 第1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 · 2026-09-23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勘定範圍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劃設為溫泉區
    • 溫泉區劃設應優先考量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
    • 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程序與建築物使用管理,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2. 溫泉法 第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溫泉法) · 2026-09-23
    • 溫泉區指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經勘定劃設並核定公告之範圍
  3.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依溫泉法第13條第4項訂定;修正日期民國113年5月2日) · 2026-09-23
    • 溫泉區管理計畫年期為十年
    • 管理計畫書應包括資源調查、地質評估、範圍劃定、土地建築管理、取供管線、廢污水防治等事項,並附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計畫圖
    • 草案應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行說明會;核定後六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展示至少三十日
    • 公告施行後每五年檢討一次;審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4.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依溫泉法第13條第2項訂定) · 2026-09-23
    • 溫泉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程序及建築物使用管理,依該辦法辦理;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
  5. 溫泉法 第1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於溫泉區申請開發之溫泉取供事業,應符合該溫泉區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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