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收的訂金超過房價 30% 合法嗎?
依規定訂金上限為約定總房價的 30%,超過此上限的約定條款可能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而無效,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管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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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通部訂定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的情況。業者收取的訂金上限為約定總房價的 30%,不論名義是「訂金」「保證金」還是其他說法,只要是為了確保訂房契約履行而預先支付的金錢,都算在這個上限範圍內。
依規定,旅客取消訂房的解約通知到達業者的時間點,決定可以請求退還的訂金比例:
簡單說,越早取消能拿回的比例越高,拖到最後一刻才通知,業者有權不退訂金。
如果旅客是預付全額房價訂房(不是只付訂金),在入住前 3 日以前取消,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的 100%,這跟上面訂金遞減比例表是分開的規定,適用情況不同。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時(例如颱風天交通中斷、溫泉區發布警戒無法前往),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的全部訂金及其他費用,不適用上面依時間遠近遞減的一般取消規則。
依行政函釋,消費者透過訂房網站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業者訂房,同樣有「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適用。也就是說不論是直接打電話訂房、透過官網訂房,還是透過第三方訂房平台,原則上都受這套規定保障,實際個案認定仍以主管機關與契約條款為準。
依規定訂金上限為約定總房價的 30%,超過此上限的約定條款可能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而無效,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管道反映。
如果訂房未收取任何訂金或預付款,取消時通常不涉及退費爭議,但部分業者可能有自訂的預約政策(如需電話確認),實際情況建議在預約時直接向業者確認清楚。